南京双软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南京双软认定,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三条 、、、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备案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填写)。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提出复审申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报备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认定年度次年2月份前,省级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可将上述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分别报送。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和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 上一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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